函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會審資料提送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北市捷土字第0953129261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禁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會審資料提送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四章第九條之規定:「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檢具建築法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書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商捷運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發給之」。
二、日前因有起造人提送之「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內容不確實而造成捷運隧道受損,故爾後起造人於檢具之相關文件中,其基地與捷運設施外緣之實際距離應先行確認,以避免因相對距離產生之錯誤,導致「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之分析結果不精確,或因施工影響捷運設施安全之情事產生;若因圖示距離無法確認或基地距離捷運設施較近,且施工可能對捷運設施產生影響時,起造人可逕洽該路線所屬之施工工程處(營運路線段會同臺北大眾捷運公司),進行相對距離之套繪與量測,以確保捷運設施安全。
三、有關起造人檢具之「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若於基地現場放樣後,發現該基地與捷運設施外緣之實際距離與「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之設定距離不符時,應重新提送「開挖施工對捷運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待本局審查通過後,始能開始施工。
四、有關上述說明,惠請轉知相關建築師公會及起造人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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