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倘有轄管工程、建築、開發等相關行為於高速鐵路沿線兩側毗鄰地區限建範圍內進行,惠請依說明事項配合提供有關之設計及施工等資料,俾進行相關評估作業以利高鐵興建暨營運安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交授鐵二字第094000719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機關倘有轄管工程、建築、開發等相關行為於高速鐵路沿線兩側毗鄰地區限建範圍內進行,惠請依說明事項配合提供有關之設計及施工等資料,俾進行相關評估作業,以利高鐵興建暨營運安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辦理。
二、旨揭高速鐵路沿線兩側毗鄰地區限建範圍。前於88及89年間依程序完成公開展覽,並由本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函請各縣、市政府公告實施,為利高速鐵路興建暨營運安全,貴機關或所屬單位倘有轄管工程、建築、開發等相關行為於高鐵限建範圍內施築者,請將有關之設計、施工等相關書圖資料檢送本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俾進行相關評估作業,以利高鐵興建暨營運安全。
三、前開說明事項,謹請一併轉知 貴管所屬各機關單位,俾利完整落實本案相關資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