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凡於捷運兩側限建範圍內施作之公共管線工程,均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限建辦法」之規定辦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北市捷土字第09530158302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維護及確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安全,惠請 鈞府協助辦理相關事宜,詳如說明,請 鑒查。
說明:
一、「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已於92年12月30日由交通部與內政部頒令施行,另 鈞府前於94年7月21日以府捷土字第0940545800號函送「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協調作業要點」及「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禁建限建範圍內列管案件管理要點」予鈞府各公共工程單位在案。
二、近日本局所屬工程處之工程人員於捷運路線沿線進行巡查時,發現有公共工程之管線工程正於捷運兩側限建範圍內施作,然其並未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之規定與捷運主管機關(本局)協調後為之,致使施工影響捷運設施安全。
三、為維護及確保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設施之安全,惠請 鈞府頒布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以利 鈞府相關工程主管單位於捷運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施作公共工程時有所遵循,能確實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及其相關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及其相關要點請逕至本局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dorts.gov.tw/brief/dortslaw.asp)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