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捷運系統聯合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之建築管理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
台八八內營字第8874756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捷運系統聯合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之建築管理事宜,請依說明二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台北縣政府八十八年八月三日八八北府工建字第二八五五○五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邀集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捷運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台北縣政府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捷運系統聯合開發與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其建築物與捷運設施之結構為一體,共構部分為考量構造安全及配合捷運設施施工,確有整體規劃設計施工之必要,為免影響共構部分捷運設施之設計施工,其共構部分得於捷運系統聯合開發範圍經核定後一併施工,但應在施工前將該有關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書圖,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共構部分之建築物並以送請備查日為建造執照申請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