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捷運機廠聯合開發共構大樓防空避難設備認定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6月18日
台(87)內營字第877211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捷運機廠聯合開發共構大樓防空避難設備認定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北市捷五字第八七二○五六○二○○號函辦理。
二、按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同時申請建照之建築物,其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集中附建。但建築物居室任一點至避難設備進出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公尺。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四款所明定。本案南港機廠設施均設計於地面一層,且目前已施築完成,為避免影響捷運南港線順利通車及考量南港機廠現況需求,同意貴局意見原則於分構大樓集中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如確因工程施作困難,再於共構大樓二樓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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