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交通(捷運系統)用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土地供捷運施期間免徵地價稅,何時恢復課徵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5日
府捷五字第9005444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交通(捷運系統)用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土地供大眾捷運系統施工使用期間,符合免地價稅之規定,應以取得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日期,為恢復課徵地價稅日期,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年五月一日臺財稅字第○九○○四五一八○四號函辦理。
二、有關交通(捷運系統)用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先行提供土地供大眾捷運系統施工使用期間,前經本府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邀中央、台北縣政府商討結論,咸認免徵地價稅,案經本府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以府捷五字第九○○○三一九一○○號函報財政部備查。經財政部函復,請本府就聯合開發基地點交予投資人之日(即原先認定恢復課徵地價稅之日期)至取得建造執照期間,是否仍符合上開法條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免稅要件或符合其他減免稅規定之要件,於查明後本於權責辦理。
三、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略以:「……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同條同項第十款規定略以:「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另同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經查聯合開發基地點交予投資人之日至取得建造執照期間,仍符合上開法條之免稅要件。
四、為求一致性及公平性,並兼顧使用者付費原則,本府於九十年二月已核定大眾捷運系統各聯合開發用地,皆以取得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造執照之日期,為恢復課徵地價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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