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配合執行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北市捷土字第0963056260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配合執行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起造人於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會勘。....」及第19條「起造人為其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時,除應依建築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並應檢附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最終會勘紀錄。」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捷運系統之安全,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業已於921230日修訂頒佈「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對該辦法中禁限建範圍內之建築物、廣告物之審核管理已於第4章明訂,而為確實掌控毗鄰捷運兩側基地施工期間對捷運設施不造成影響或有影響者已改善完畢,於該章中之第18條規定起造人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會勘;並於第19條規定,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最終會勘紀錄。

三、有鑑於一般建築案件施工長達數年之久,目前捷運兩側禁限建範圍內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貴府(處)已依該辦法第9條會商本局審核,惟使用執照核發前,起造人大都未能依該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為確實落實該辦法之規定,未來本局之辦理方式及請 貴府(處)配合事項如下:

() 本局將於建造執照會審時表示意見,要求於建照備註欄內註記。

() 請 貴府(處)於核發使用執照前,依據建照備註欄之加註事項配合辦理與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