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之煤氣、給排水等專業工程應分別由何種專業技師辦理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營署建管字第094004484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府陳為建築物之煤氣、給排水等專業工程應分別由何種專業技師辦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4年8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605800號函。
二、按「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項目為之。」為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所明文規定,查目前尚無指定旨揭項目應由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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