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重申臺北市重要建築物結構檢討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2月7日
北市工建字第8835283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九二一震災,暴露都市救災維生機構建築物應加強耐震要求,以維護公共安全;重申本局84.7.17.(84)北市工建字第一五五一七號函規定,請查照並轉知貴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八八七一次工程會報決議辦理。
二、旨揭「建築物」包括:本市警察、消防廳舍、各級學校、醫院、衛生所、發電配電場、自來水廠、儲存瓦斯及石油之廠庫等建築物,結構耐震強度除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四十三條規定外,尚需採用動力分析確認其能承受地表加速度400gal以上之地震力;並列入結構必須抽查案件。
三、本局八十八年建管法令彙編第二一四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第一一七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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