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附表一項目19.「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本局審查範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2月27日
北市工建字第9042461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附表一查核審查表之審查項目19.「區域計劃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乙項,本局審查範圍如說明二,請轉知貴公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九十年一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二四二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五一六二五○○號函(如附件)報內政部釋示,有關「區域計劃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項目擬界定為下列項目:(1)查核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是否已審議完成(2)位於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須辦理會勘、會審案件是否已辦理完成(3)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審議及簽報(4)都市計畫說明書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須本府核准者之審查及簽報,此外尚有須會各轄區承辦人查核之項目(1)是否位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適用範圍(2)是否位於捷運線第一街廓範圍(3)原有房屋是否屬列管之輻射屋或海砂屋(4)是否屬列管之糾紛案。案經內政部函復無意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