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核發建築執照結構審查及抽查增列相關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7年11月9日
北市工建字第8735624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局核發建築執照結構審查及抽查增列相關規定,函請查本照。
說明:
一、為結構規劃能於發照時完成審議,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向本局建管處掛號申請之建照執照案,依「臺北市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規定須結構外審者,於建照准前,設計建築師委託專案技師辦理之結構簽證事項內,應檢具外審機構認可之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外審機構於受理案件時,除情況特殊者外,應於三日內審查完竣,並出具認可之文件。
二、免結構外審建築執照,為加強管理於執照核發後,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結構乙項列入抽查(增加結構項目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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