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制度如何納入建築管理流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12月17日
北市工建字第09045087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重申內政部營建署89.12.5.八九營署建管字第五八○○○號函研商會議結論,有關「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制度如何納入建築管理流程管制」乙節,請轉知貴會會員依上述會議結論及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89.12.5.八九營署建管字第五八○○○號函及臺北市冷凍空調工程技師公會90.11.15.北市冷師字第九○一三八六號函辦理。
二、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制度乙節,本局建築管理處悉依建築法第十三條及旨揭內政部營建署研商會議結論辦理,另請轉知貴會所屬會員除依上開結論辦理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有關「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文件」乙節,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配合於執照注意事項附表加註:「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同時由本局建築管理處「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必須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三、另有關未經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擅自於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本局建築管理處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請查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