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由電機技師簽證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2月5日
北市工建字第8830342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由電機技師簽證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會87.12.30.北市電技男字第八七一二一一九五號函辦理。
二、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簽證,現行規定於工程申報第一次樓板勘驗(基礎版)時,查核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單位(電力、電信)核准之備查文件及簽證報告,係基於建築物核發建造執照後,由起造人檢具建造執照向電力等事業單位申請審查電氣設備圖說並據以施工,實務上困擾較少。
三、又查「建築物電氣設備項目簽證」包括(一)電力工程(二)避雷設備工程(三)電話設備工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項目;貴公會要求於執照註明於申請報開工前其電氣(電力、避雷、電信)設備圖說,應由電機技師簽證並加蓋執業圖記乙節;初步研擬尚屬可行,唯電信、電話設備工程部分,需俟內政部研議彙整相關公會意見後再議為宜。
四、本局同意自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起掛號建造執照於注意事項列管欄加註:『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為期推動順利起見,請貴公會先將技師會員名冊、執業圖記等彙送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並副知本局,技師變更,資料應配合更新,避免查證費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