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本府93年9月30日公告修正「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之補充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該局94年2月14日北市都規字第09430501900號函檢送該局94年1月25日召開「研商『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之『繳款人』及『新建建築物』如何界定事宜會議」紀錄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4年2月2日北市都更新企字第09430080100號函辦理。
二、有關首揭回饋辦法之「繳款人」、「分期繳納期限」及「新建建築物」等界定事宜,補充規定如下,以茲明確:
(一)「繳款人」:首揭回饋辦法第3條已規定由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核准其建築物作次核心產業使用,繳納回饋金為其義務,回饋金繳款書之開立,應以建築物所有權人為對象。已開立之繳款書,如繳款人與建物所有權人不同,後續催繳回饋金,以建物所有權人為對象。
(二)分期繳納期限:回饋金採分期繳納方式辦理,其第2至20期之分期繳納期限,訂為每年6月30日。
(三)新建建築物:係指符合建築法第9條第1款:「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之新建建築,且於92年12月30日公告上開辦法後,取得使用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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