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
府建一字第09306392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暨「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如附表。

附記:前項次核心產業申請進駐「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應先依「臺北市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使用許可回饋辦法」規定辦理回饋,如未依該辦法規定辦理回饋者,不准作次核心產業使用,並得廢止作為核心產業使用之使用執照。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項目

臺北內湖科技園區次核心產業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十七組至第五十七組中,非屬下列行業者為限,但臺北市內湖輕工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充許進駐之產業不在此限:

組別

組別

項目

17

日常用品零售業

 

18

零售市場

 

19

一般零售業甲組

 

20

一般零售業乙組

 

22

餐飲業

()酒店(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

24

特種零售業甲組

 

25

特種零售業甲組

 

26

日常服務業

 

27

一般服務業

 

28

一般事務所

(十五)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

(十六)補習班(營業樓地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公尺)

30

金融保險業

()證券經紀業(含營業廳)

32

娛樂服務業

 

33

健身服務業

 

34

特種服務業

 

35

駕駛訓練場

 

36

殮葬服務業

 

37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

39

一般批發業(純辦公室使用不在此限)

 

40

農業品批發業

 

41

一般旅遊業

 

42

國際觀光旅館

 

44

宗祠及宗教建築

 

45

特殊病院

 

46

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47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48

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49

農藝及園藝業

 

50

農業及農業建築

 

55

公害嚴重之工業

 

56

危險性工業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