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暨設計人疑義會議記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4年5月2日
台內營字第8472523號
法規內文

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研商「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及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電氣設備設計人疑義會議記錄。

二、開會時間: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卅分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三三三號十四樓第二會議室

四、主持人:張組長德周        記錄:廖建順

五、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六、討論:略

七、結論:

()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修正如附件。由本部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規定訂頒實施。

()至建築法第十條之建築物電氣設備,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文「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六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術師負責辦理」,至由何科專業技術辦理,技師法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已有明定。是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之設計人,應依前揭規定;非屬建築物之電氣設備,始有其他法令之適用。

()至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49215號函訂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實行迄今已屆二十年,為因應都市發展及環境變遷,宜依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等強度重新檢討,以符實際,另案由本部配合從速辦理。

八、散會:十一時四十三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