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紀錄
一、開會事由:研商「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及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電氣設備設計人疑義會議記錄。
二、開會時間:八十四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上午九時卅分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三三三號十四樓第二會議室
四、主持人:張組長德周 記錄:廖建順
五、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六、討論:略
七、結論:
(一)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修正如附件。由本部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規定訂頒實施。
(二)至建築法第十條之建築物電氣設備,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文「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六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電氣設備專業工程,依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術師負責辦理」,至由何科專業技術辦理,技師法及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已有明定。是有關建築物電氣設備之設計人,應依前揭規定;非屬建築物之電氣設備,始有其他法令之適用。
(三)至六十四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649215號函訂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實行迄今已屆二十年,為因應都市發展及環境變遷,宜依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等強度重新檢討,以符實際,另案由本部配合從速辦理。
八、散會:十一時四十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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