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結構工程部分應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之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0年2月4日
北市工建字第61825號
法規內文
主旨:請轉知貴會會員,確實依照建築法第十三條及技師法第十六條規定,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將建築物結構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說明:
一、自文到日起,建照申請案,應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之結構工程部份,於其結構圖說及計算書應加蓋專業工業技師執業圖記,並由技師負技師法及相關法令之責任。
二、副本抄送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本局局長室、二科、新工處、國宅處、建管處(營理科、施工科、建照科四十五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