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4年3月16日
台內營字第8472331號
法規內文
主旨:訂頒「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結構專業工程部分簽證項目如左:
(一)構造種類。
(二)基礎開挖設計及其鄰房安全影響之考量。
(三)基礎設計。
(四)結構材料規格。
(五)設計載重。
(六)水平側向力分析。
(七)結構系統之規劃及分析。
(八)結構設計。
(九)層間位移及碰撞距離。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項目。
三、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時,有關地質鑽探資料,應指定左列各款,由登記有案之鑽探業應用地基鑽探方法調查。
(一)鑽探孔數及分布位置。
(二)鑽孔深度。
(三)取樣及試樣項目。
(四)地質構造分析。
前項第(一)至第(三)款由建築物結構專業技師負責監督鑽探工作之進行,並審查其報告書內容。至第(四)款應由具有分析鑽探報告資格之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四、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建築物結構部分交由專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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