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7月5日
北市建一字第8923871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

依據: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公告事項: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產業如下:

一、第二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社區通訊設施。

()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公共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二、第三種工業區:依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下列產業:

()金屬製品製造業(表面處理電鍍除外)

()機械設備製造業。

()電力機械器材製造業。

()照明器具製造業。

()社區通訊設施。

()一般服務業:機車修理及汽車保養所。

()公用事業設施:無線電或電視設施,有線廣播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電信機房。

()倉儲業:貨運、貨櫃貨運、航空運輸、報關、快遞等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及貨物提存場房。

()旅遊及運輸服務業:貨櫃、貨運業辦事處、航空、海運、內河運輸公司辦事處,報關行、快遞辦事處,營業性停車空間,船務代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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