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發布實施配合訂定相關執行作業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4年2月28日
台內營字第847230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發布實施配合訂定相關執行作業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
一、有關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訂頒之「建築物結構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及簽證負責注意事項」為行政命令,目前既依技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並已奉行政院核定,簽證規則發布實施後(已發布),依該規則第五條另由本部訂定結構專業工程簽證指定項目,據以實施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簽證,前開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六三七號函同時停止適用。
二、有關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前經研議以公共安全、環保、省能關係密切者優先辦理在案。惟其中電氣、瓦斯、給水等相關公會團體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儘速研訂相關設計規範及項目,並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底前送內政部。至排水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納入「現場構築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規範」中一併研訂;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原則上以達一定規模以上,併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中予以規範;昇降設備專業工程部分,目前「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對昇降設備管理及檢查制度已有規定,有關專業工程簽證作法,由本部另案檢討。
三、有關建築物專業工程應簽證之規模標準,併請各公會團體研提具體意見,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底前送內政部憑辦。
四、有關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建議經濟部參酌技師公會及各單位意見檢討修正「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各科技師執業範圍應以容許重疊為原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