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政府機關興建出租辦公大樓得否免加倍核計法定停車空間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2月28日
北市都二字第8822795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政府機關興建出租辦公大樓得否免加倍核計法定停車空間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八八三五三九五八○○號函。

二、本案政府機關興建出租辦公大樓,其所有權屬政府機關,仍視為公有建築物,未來亦可能收回供政府機關辦公使用,倘基地非鄰近大眾運輸車站,考量該地區停車問題嚴重,公有建築物應率先起示範作用,故仍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應加倍留設,同時亦應納入管理開放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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