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有關商業區留設騎樓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5年8月2日
北市都二字第851171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商業區設騎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85北市工建字第一○六五八六號函。
二、有關建築線指示圖註記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備註欄加註「指定商業區為商一(等)使用」之商業區,若仍依住宅區之相關規定申請建築,是否應強制規定留設騎樓乙案,為免上開商業區街廓產生部分留設騎樓,部分未留設樓之人行空間不連貫,影響都市景觀之情形,因此該商業區仍應比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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