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有關「不規則基地」研商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2月17日
北市都二字第8822781600號函
法規內文

 

會議結論:關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有關「不規則基地」之認定原則,須符合左揭二項條件:

1.基地平均深度小於二十五公尺。

2.基地法定深度範圍內扣除最大矩形面積剩餘部份合計之面積占法定平均深度部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附件
圖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