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適用原則如說明二,請轉告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發展局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北市都二字第八八二二四六八二○○號函辦理。
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業區之容積率不得超過期面臨最寬道路寬度乘以百分之五十,基地鄰接該道路之鄰接寬度應依同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最小寬度為三公尺),管制規則條文補充規定及圖解第二十五條規定:「面臨該最寬道路之最小基地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尺」乙節停止適用,基地是否可單獨建築應另依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辦理。
三、本案納入本局88年建管法令彙編第二一○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一一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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