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中所訂之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計算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北市都規字第09632407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詢問本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中所訂之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計算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58日書函。

 二、旨揭函詢有關第三種住宅區設置第29組:自由職業事務所,其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核准條件三(略以)「…,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惟其一樓均為門廳、管理員室、停車位等公共設施,是否得改於第二層計數認定疑義一節,查本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規定第三種住宅區設置第29組:自由職業事務所之樓層規定為「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數三分之一樓層以下樓層設置」,係以地面層以上設置之總樓層數為計算基礎,故無論第一層之使用內容如何,皆應納入總樓層數核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