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涉及核准條件限制設置樓層比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4月27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0924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處為執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涉及核准條件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處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六○一五四九○○號函辦理。

二、有關來函所詢第三種住宅區申請為一般事務所使用,其核准條件之一,限於其地面層以上總樓層三分之一以下樓層設置,如申請變更使用建築物地面以上樓層為五層,是否包含地上第二層一節,經查依本局前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召開之「研商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之核准條件認定與執行疑義」會議結論,上開核准條件之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之五層樓建築物申請一般事務所使用,得於地面以上第一、二層設置,其計算方式,係以建物地上層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乘以三分之一後四捨五入方式認定(例如四層樓獨立住宅僅地面上第一層得申請設置一般事務所,五層樓獨立住宅則於地面上第一、二層得申請設置一般事務所)。另本案申請是否得包含地下一層一節,經查上開核准條件之規定,係就第三種住宅區建築物地面層以上樓層,供一般事務所所使用之設置條件,本案如擬於建築物地下一層申請一般事務所使用,並未違反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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