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石牌路及承德路七段為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及加油站申請案涉及「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尺以上」之認定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3月14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0514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 貴公司函詢本市北投區石牌路及承德路七段為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九十年三月一日申請書辦理。
二、查「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農業區設置加油站核准條件二中,有關設置地點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之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尺以上之規定,其中「主要道路」一詞係指服務地區之功能性而言,非都市計畫道路中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層級之分類,先予敘明。而石牌路及承德路七段就服務地區之功能而言,均屬「主要道路」。
三、另 貴公司至本局查詢申請基地有關「距離至少應達十五公尺以上」之疑義部份,依是項條文之意旨與精神,查申請基地係位於T字路口之頂端,為避免出入口進出車流與路口轉向車流交織,出入口邊緣應距離交叉口道路境界線之延伸與面臨道路之交點達十五公尺以上(詳如附件)
 
附件
Doc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