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加油站處理方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1462500號函發布
法規內文

 

主旨:函轉本府都市發展局九十年六月六日召開「住宅區附條件允許設置加油站處理方案」會議紀錄,請轉知 貴會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北市都二字第九○二一四六二五○○號函辦理。

二、納入九十年臺北市建築管理法令彙編第○三五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二四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五、會議結論:

()依本府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布實施之新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規定住宅區應臨接三十公尺以上道路始得設置加油站,因此已足以限制第一、二、三、四種住宅區設置加油站,減低住宅區民眾對於設置加油站之疑慮及恐懼。本局亦將於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條例時,取消住宅區設置加油站之規定。

()另依本府法規會召開「研商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在變更使用執照案之適用疑義」會議結論,業者向工務局申請用地許可證明時,除辦理社區參與外,已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規定完成會勘並符合規定時,先發給業者會勘結果證明,並於證明書中加註:「業者須於發給證明後八個月內完成辦理社區參與,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社區參與結果同意設置之證明文件後,始得取得正式之用地許可,惟業者若未於限期內完成辦理社區參與,則前開十一項之審查證明亦失效。」,因此業者未於時效內完成社區參與者,須依新修訂核准條件重新辦理會勘。

()對於公眾所需之公用事業設施設置,本府以辦理社區參與方式,讓附近地區民眾能充分了解設置計畫內容及發表意見,但基於公共使用需求考量及公權力之執行,申請案件之准駁本府仍應有最後審查及裁量權,因此仍建議維持現行社區參與與實施辦法之規定,社區參與公聽會中民眾意見僅供市府目的主管機關審查參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