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區申請加油站兼營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其面積是否可合併計算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8日
北市都二字第8921941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業區申請加油站兼營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其面積是否可合併計算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函敬悉。

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規定,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之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於農業區設置之核准條件:「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五○○平方公尺。」係規定每一處加油站(或加氣站)基地均不得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而兼營加氣站(或加油站)者,仍應受上開規定限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