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中有關「名勝」之認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21日
北市都二字第8922182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基準表中有關「名勝」之認定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局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二二七二八○○號函辦理。

二、有關核准條件所稱之「名勝」,依內政部函釋為:「係指富有歷史盛名且值得紀念之地方,或景色幽美無可取代之地方」,經查福圓宮及天師宮尚非屬市定古蹟或歷史性建築物,亦尚難稱屬景色幽美無可取代之地方,故未非屬上開核准基準表中「名勝」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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