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中,有關加油站設站地點規定所稱「學校」是否包含幼稚園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29日
北市法一字第8920763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有關加油站設站地點規定中所稱「學校」是否包含幼稚園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北市教八字第八九二六四一六七○○號函。

二、按「學校」是否包含幼稚園,應依各個行政法規之特別明文規定或其立法目的而定,並無統一解釋標準,含先敘明。

三、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三條之附表規定中,關於學校之界定
,係含括幼稚園至大專院校;另參酌本府建設局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建一字第八六二八二七七四號函就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規則中關於學校之界定及定義(如附件),及教育部八十二年十月一日台(85)社字第○五四七九六號函釋示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中所稱之學校是否包括幼稚園範疇,均認幼稚園係屬學校之部分。從而衡酌首揭核准基準表有關加油站設站地點規定之意涵,應係保障學校學生之安全,及揆諸上開解釋,自應認本案加油站設站地點規定中所稱「學校」應含括幼稚園。

四、為免爾後各市法規中有關「學校」之界定及定義有所不同,建請 貴局基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立場,就此節加以釐清並明確定位,以供本府其他業務機關於制(訂)定市法規時能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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