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公司函詢本市核准基準表條文內容,復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函敬悉。
二、現行「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中,有關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之核准條件所稱「主變電站」係指捷運場站設施之變電站,其設置地點請洽本府捷運工程局或台北捷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