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策略性產業附條件允許於本市工業區設置之核准條件,其中「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定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3月24日
北市都二字第8920574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策略性產業附條件允許於本市工業區設置之核准條件,其中「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定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六一八四○○號函。

二、「使用樓地板面積」係指申請作為策略性產業使用之營業面積,得比照不含樓梯間、電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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