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與「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有關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許可檢附程序競合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27日
北市工建字第9043468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十六條有關無線電或電視設施設置許可檢附程序競合疑義,請 知貴會會員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北市都二字第九○二一○六七一○○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許可程序,為顧及兩則法令之競合,經函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同意,申請人具結於上開設施雜項執照開工前,檢附交通部電信總局對申請案設置地點、結構物高度、構材及輻射場型、受影響區域內之自由空間電場強度之設置許可文件之下,先行核發雜項執照。如設置許可與本局核發雜項執照圖說不符時,應於放樣勘驗前辦妥變更設計。
三、納入九十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三二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二一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