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本市建照案地面以上停車空間設置方式乙案
歷史沿革
華民國94年7月1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3002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地面層以上之停車空間設置方式,相關處理原則,請轉知 貴會會員 查照。

說明:

一、新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處理原則如下:

() 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設置有汽、機車停車空間,且其總樓地板面積(含必要之車道及供車輛使用之機械升降設備面積)總計在250平方公尺以上者,一律勸導修改設計。但已完成都市設計審議或都市更新審議程序者,比照第(二)點辦理。

() 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設置有汽、機車停車空間,其總樓地板面積(含必要之車道及供車輛使用之機械升降設備面積)總計未達250平方公尺者,同意以加強列管方式核發執照,但應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內註記:「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適用第(二)點案件,所有停車空間及車道均應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與其他用途及逃生避難空間區劃分隔,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留設合理適當獨立出入之梯廳。但適用停獎案件仍應從嚴審查。

() 已領得建造執照目前辦理變更設計之申請案件,除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設置汽、機車停車空間准予維持原核准面積外,其餘均比照第(二)、(三)點方式辦理。

二、為有效管理本市汽、機車停車空間之設計配置方式並統一執行,在「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範獎勵停車位)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範法定停車位)未修訂公布之前,暫以說明一方式加強管制,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及容積管制本意。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