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本市建照案涉及機車停車空間配置方式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北市都設字第09733660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就本市建照案涉及機車停車空間配置方式妥適處理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7年7月17日(97)北市建開竹字第4718號函。
二、為避免開發案於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空間影響整體都市景觀及維護住戶生活品質,並確保機車駕乘之使用安全,本局於受理相關申請案時,對於案內之機車停車位設置方式,均請其設置於地下層,並以1:8坡度設計車行斜坡道為原則,惟若囿於基地條件而無法將機車停車空間設置於地下層或坡道無法以1:8坡度設計,機車仍得有條件設置於地面層或坡道儘量以接近1:8之坡度設計,甚至有採機械垂直升降處理之情形。綜上所述,本局尚無全面限制機車停車空間須配置於地下層及車道坡度1:8之新增規定,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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