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為建造執照案件,停車空間部分規劃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或利用機械升降設備進出者之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4221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建造執照案件,停車空間部分規劃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或利用機械升降設備進出者,相關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轉知 貴會會員 查照。
說明:
一、自94年11月1日起,本市新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變更設計案件依照內政部87年7月2日臺內營字第8773186號函釋內容辦理),停車空間部分規劃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或利用機械升降設備進出者,不得以內藏式轉盤取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第2款規定之6公尺見方等候空間。本局83年6月3日北市工建字第51701號函及83年6月28日北市工建字第52296號函併案廢止。
二、本案納入本局94年內政部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39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23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
A1-06-2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