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應否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6條之1規定納入建物主要用途面積檢討設置停車空間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北市都規字第09433907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2款所設置之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是否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6條之1規定納入建物主要用途面積檢討設置停車空間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8月24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3694500號函。
二、有關本市建築物留設停車空間標準業於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6條
之1明定,依前開條文內容說明一:「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保齡球管之球道等類似用途部分。」,並無包含旨揭管理委員會所使用空間,惠請 貴局逕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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