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法定機車停車位設置方式設計審議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0月14日
北市都設字第09334178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法定機車停車位設置方式設計審議原則」一份,請函知所屬會員於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時知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第一二六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會議記錄本府業以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府都設字第○九三二一四七九九○○號函發在案(諒達)。
 
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法定機車停車位設置方式設計審議原則
一、法定機車停車位設置順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所有法定機車停車均應設置於地下一層,並以集中設置為原則,惟囿於基地條件限制,且符合下列情況始得設置於地面層。
1.機車進入地下層斜坡道因基地條件限制無法符合1比8坡度比者。
2.地下層空間、樓電梯空間外,所餘空間確實無法滿足法定機車停車位數量要求者。
3.增加開挖深度或採機械式停車,經申請單位提出具體評估說明,確實有安全性疑慮或顯不合經濟效益者。
4.地下開挖率已超過法定開挖率原則10%以上者。
5.地下一層設置法定機車停車位數量已達住戶數量者。
(二)地面層設置法定機車停車位順序:
1.基於使用之便利合理、消防安全、空污、噪音等整體環境考量,停車位應優先設置於法定空地。
2.設置於法定空地及地下一層停車位總合數量,應達住戶數量,其餘之法定機車停車位始得設置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內。
二、符合前項得設置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內之法定機車停車位管制要點:
1.基於避免機車停車空間移作其他使用及消防安全考量,機車停車空間不得以實體牆面封閉。
2.為實質區隔停車空間以維人行與活動安全,機車停車空間得以45公分高花台或採適當透空牆面區隔。
3.機車停車空間樓層高度不得超過3.3公尺為原則。
4.機車停車位不得設置於地面二層以上之建築空間。
5.為確保確實作為機車停車使用,地面一層建築物內機車停車空間請本府建管處須納入使用執照附表注意事項中專案列管加強查核;並請申請人於銷售合約及住戶管理公約中載明不得約定專用,俾供承購戶知悉遵循。
6.為使空間實際使用更為合理,空間轉化管制方式更為透明化,日後如有轉化為汽車位、腳踏車位等其他使用需求者,併須經「臺北市都市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依前款規定納入後續管制。
三、本法定機車位設審議原則,若申請案因基地條件限制或實際需求易無法執行,經提陳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