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立體停車塔採用機械式停車塔方式興建時,其樓地板面積之計算方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9月26日
北市都三字第092323386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 貴處函詢「內湖三一七K○一停車塔新建工程」容積率計算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九月九日北市停二字第09235271300號函。
二、有關旨揭容積率計算方式一節,前經內政部於八十二年七月七日召開研商會議在案,請逕依該會議結論事項辦理,並檢附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台(82)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五八六號函「研商立體停車場採用機械式停車塔方式興建者,其樓地板面積應如何計算乙案」會議紀錄影本一份供憑辦。
三、另基於維護地區整體景觀之考量,有關旨揭停車場之興建強度除比照毗鄰第三種商業區核算外,建議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十六條有關高度比之規定辦理。
六、會議結論︰
(一)立體停車場採用機械式停車場方式興建者,其總樓地板面積計算基準公式如下︰機械式停車塔總樓地板面積值=ΣFA×α
ΣFA︰表每層樓地板投影面積總合。
α=Ha/3
a︰表停車塔每層平均高度。
1當Ha>3時,α=1,則機械式停車塔總樓地板面積值=ΣFA
2.當Ha<=3時,則機械式停車塔總樓地板面積值=ΣFA×α
(二)為避免「停車場」用地興建機械式停車塔造成獎勵作為多目標使用面積之計算困擾,宜另由本部營建署儘速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有關規定。
(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議對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用地,其停車場用地達一定面積以上,不宜採用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留供內政部研修相關法規之參考。
(四)停車場用地由民間興建時,所附設之停車數量,應由交通單位訂定定契約切實管理,請省市政府執行時依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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