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6448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研商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度尺寸疑義」會議決議續辦,併復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二)立協(五)字第四○六號函及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二高機安字第○三二八○一號函。
二、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節次3.2之(2)規定「置車板寬度為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故置車板淨寬度得包含兩側邊樑之寬度(如圖例一);至如有其他裝置連結於置車板上,置車板淨寬度則應扣除該裝置內緣(近置車板中心線側)至邊樑外緣間之寬度(如附圖二)。
 
附件
A1-06-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