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停車場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是否排除法定停車空間部分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6月4日
交路字第0930036334號
法規內文
主旨:貴局函詢停車場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是否排除法定停車空間部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高市交二字第○九三○○一三六○五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其立法意旨係鑒於私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雖供特定對象所有使用,惟其一般使用時間有限,如能部分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助於紓解停車需求,其適用範圍自應涵括建築物之法定停車空間及依相關建築法令增設之停車空間。故若其他法令未有法定停車空間不得供公眾收費停車使用之限制,當有停車場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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