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停車場法第11條所稱空地之地上物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0月14日
交路字第091005915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停車場法第十一條所稱空地之地上物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高市建設五字第○九一○○二四七七三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係明定停車場法所稱「空地」之定義,俾利地方主管機關依循辦理。有關來函所稱申請案件如其空地週圍已有既成磚造圍牆,如經貴府建管單位現場勘查後尚不構成拆除要件者,請依建築管理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認定該圍牆是否屬「地上物」後本於權責卓處。
三、另查本部依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目明定:「.....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其立法要旨係兼顧申請人架設圍籬之「空地界限」,與該處空地之「景觀維護」,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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