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物依法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否兼作某些特定行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設之停車空間使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7月3日
北市都二字第09131505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物依法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得否兼作某些特定行業其他法令規定應設之停車空間使用?復 請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九一五三一七六九○○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物停車空間分為法定停車空間、獎勵停車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為法定停車空間,其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目的係提供該建築物之停車需求使用,非供營業性之停車使用,應不得兼作其他特定行業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設之停車空間使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