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執照申請案設置服務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之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19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1476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案設置服務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之原則,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依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建造執照抽查會審決議續辦。
二、有關建築執照申請案設置服務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之原則如后:
(一)服務用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人不隨車),需裝置機車固定支架或固定繩,且經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審核,領得昇降設備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二)服務用昇降機如兼機車昇降機使用(人隨車),需裝置機車固定支架或固定繩,並加裝安全護欄(高度大於一四○公分)或警示光電設備等及煞車等設備,且經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機構審核,領得昇降設備許可證後始得使用。
三、本案納入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七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四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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