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大專學校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8月17日
北市都二字第9021986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本市大專學校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復請查照。
說明:
一、貴事務所九十年八月三日(九十)翁建字第○四五號函敬悉。
二、經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所稱公有建築物,係適用為辦公使用,並有民眾洽公者,故本市大專學校建築物停車空間設置得免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加倍留設;另機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應依本府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修訂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加倍設置,以解決大專院校周邊地區機車違規停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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