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利用空地設置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書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5月5日
府交停字第09309905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臺北市利用空地設置立體式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書表」。

依據:交通部頒「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前依「臺北市設置臨時立體停車塔暫行措施」或「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所申設之既存臨時性停車塔,其法律性質係屬附有期限之授益行政處分,期滿後若非重新申請許可設置,該行政處分當然失其效力,合先敘明。

二、前述臨時性停車塔業經本府依法決定不再受理申請延長使用,惟考量原據以審核申請之「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自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起停止適用後,投資業者或後續買受車位人對該要點可能的信賴,及該等停車塔仍有助於本市停車問題之改善,爰本府將對期滿之停車塔,在所有權人擔保公共安全無虞之前提下,酌給三年之過渡期間以輔導其依照現行法令規定申請取得許可。

三、有關三年輔導合法化過渡期間之起迄乙節,已逾原核准設置期限者,自本府公告旨揭申請書表之日為起始日;未逾原核准設置期限者,無論原依「臺北市設置臨時立體停車塔暫行措施」准予備查或依「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核發許可之臨時性停車塔,均以各停車塔領得其建築物使用執照日為準,算至原核准設置期限屆滿之次日為起始日。相關各投資業者並得自原核准設置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依停車場法、交通部頒「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及相關函釋規定重新提出申請設置。三年過渡期間屆滿,仍未依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者,依法處理。

四、本案臨時停車塔投資業者(如附件)如有意重新提出申設,應按旨揭公告申請書表之格式及說明製作申請書正本乙份及副本十一份送本府交通局審查。

附件
A1-6-5.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