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停止適用後,原核准案件延長使用年限處理原則修正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
府交停字第9006061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停止適用後,原核准案件延長使用年限處理原則修正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 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在上揭辦法中央機關未訂定前,本府不再受理新案申請。
二、本府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府交停字第九○○○五八六一○○號函處理原則說明二修正為「依已停止適用之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申請延長使用年限者處理原則如下:其停車場應通過建築物安全使用等檢查及每年依建管相關法令規定通過機械安全檢查,並於核准延長使用年限期間應供公眾停車,得以個案提出申請;其延長年限連同原核准使用年限合計得為十五年。但依停車埸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授權由交通部訂定之辦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