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申請案,停車總數超過150輛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之目錄及停車管理處審查要項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11日
北市停一字第09337981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處辦理「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停車總數超過一五○部申請建造執照案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更新審核要項乙份,請查照參處。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北市交規字第○九三四九二三六○○號函轉本府發展局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北市都設字第○九三三四一七八五○○號函(諒達)「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法定機車停車位設置方式設計審議原則」辦理。
二、為本處審查建照申請案有關停車格位設置規劃之一致性,乃依據說明一審議原則更新旨揭案件本處審核要項,請惠予提供申辦業者參考,俾利後續審查作業。
三、另依據說明一審議原則第二條第五點「為確保確實做為機車停車使用,地面一層建築物內機車停車空間請本府建管處須納入使用執照附表注意事項中專案列管加強查核;並請申請人於銷售合約及住戶管理公約中載明不得約定專用,俾供承構戶知悉遵循」,以上併請納入旨揭申請案件規範。
 
依「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停車總數超過一五○部申請建造執照案之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停車管理處審核要項:
一、停車供需
(一)開發目標年需求數預估:依尖峰小時衍生車旅次推估或依目標年進駐員工數、戶數等推估(最先採行)。
(二)開發目標年供給數預估:實設汽、機車數(含法定、獎勵增設)。
(三)應符合基地開發完成後所衍生之停車需求由該建物本身自行吸納設足原則:文字敘明且數據部分(一)小於(二)。
(四)開發目標年基地周邊五○○公尺範圍停車供需分析。
二、停車管理
(一)停車場內、出入口酌設警示燈等相關標誌、標線及管制柵欄說明,以維車行順暢、安全。
(二)停車場平面配置圖除停車格、車道、出入口寬度及車道坡度尺寸,前項設施亦須標示清楚。
三、機車規範
(一)機車停車位設置順序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所有機車停車位均應設置於地下一層,並以集中設置為原則,為囿於基地條件限制,且符合下列情況始得設置於地面層。
(1) 機車進入地下層斜坡道因基地條件限制無法符合1比8坡度比者。
(2) 地下層空間配置除必要之設備、法定汽車位、迴轉空間、樓電梯空間外,所餘空間確實無法滿足機車停車位數量要求者。
(3) 增加開挖深度或採機械式停車,經申請單位提出具體評估說明,確實有安全性疑慮顯或顯不合經濟效益者。
(4) 地下開挖率已超過法定開挖率原則10%以上者。
(5) 地下一層設置機車停車位數量已達住戶數量者。
2.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位順序:
(1) 基於使用便利合理、消防安全、空污、噪音等整體環境考量,停車位應優先設置於法定空地。
(2) 設置於法定空地及地下一層停車位總合數量,應達住戶數量,其餘之機車停車位始得設置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內。
(二)符合前項得設置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內之機車停車位管制要點:
1.基於避免機車停等空間移作其他使用及消防安全考量,機車停等空間不得以實體牆面封閉。
2.為實質區隔停車空間以維人行及活動安全,機車停車空間得以45公分高花台或採適當透空牆面區隔。
3.機車停車空間樓層高度不得超過3.3公尺為原則。
4.機車停車位以不設置於地面二層以上之建築空間為原則。
(三)機車坡度設計以小於1比8為原則,汽機車混合車道則依機車坡度設計。
(四)停車場內機車採垂直停放者,其通道寬度應大於1.5公尺。
(五)機車設置超過400輛宜設置專用出入車道,其出入口寬度應大於2.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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