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設置全自動昇降之機械停車空間者,得將基地地面提高H值之認定原則及圖例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1月13日
北市工建字第09154680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第五條及第九條規定,設置全自動昇降之機械停車空間者,得將基地地面提高H值之認定原則及圖例(如附件),自發布日起施行,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設計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有關設置全自動昇降之機械停車空間者,得將基地地面提高H值之認定原則如后:
(一)設置於地面以上,每層增設停車位大於十輛,H值以設計樓層高度計算,最高以每層三公尺計算(如圖(1-1),且H值超過九公尺者以九公尺計算。
(二)設置於地面以上之停車塔,增設停車位大於十輛者,其H值等於地面以上停車塔之高度,超過九公尺者,H值以九公尺計算(如圖(1)圖(2)、圖(4))
(三)設置於地面以下,每層增設停車位大於二十輛者(如圖(3)、圖(5)),H值以設計樓層高度計算,最高以每層三公尺計算,且H值超過九公尺者以九公尺計算。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一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六一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二四號。
三、網路網址:www.bda.tcg.gpv.tw
 
附件
A1-6-2.4.doc